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5民初901号 原告: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塞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因双方达成和解,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冠县恒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