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22821、22822号
上诉人[原审(2020)粤0106民初22877号案原告、(2020)粤0106民初22878号案被告]: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侨源大街9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郑龙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佳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2020)粤0106民初22877号案被告、(2020)粤0106民初22878号案原告]:***,女,汉族,现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22877、2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两案。现已审理终结。
坤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穗劳人仲案(2020)2133号仲裁裁决;2.判令坤龙公司无须向***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绩效工资21551.7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坤龙公司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工资(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共计94707.29元;2.坤龙公司依法支付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产生的双倍工资,共计115838.71元;3.坤龙公司依法支付违反法律规定产生的赔偿金(不按时支付工资),共计94707.29元;4.坤龙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平日加班),共计41085.89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坤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坤龙公司向***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工资67169.71元;二、驳回坤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两案一审受理费20元,由坤龙公司、***各负担10元。
判后,上诉人坤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坤龙公司无须支付***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12日期间的绩效工资21551.72元;2.本案诉讼费由***承担。
上诉的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7年3月20日入职坤龙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为预算员,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7000元/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从未对绩效工资进行约定,坤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未对绩效工资有过口头承诺。一审法院仅凭***自行填写的员工转正登记表中转正后工资一栏,及坤龙公司之前为奖励***某项工作而发放的奖金就认定***每月存在1500元的绩效,与事实不符。
被上诉人***二审答辩称,不同意坤龙公司的上诉请求,也不同意一审判决,应按照9500元/月计算其工资。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是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案由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对一审判决持有异议,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故对其二审答辩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坤龙公司应否向***发放绩效工资。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坤龙公司与***因工资待遇发生争议。坤龙公司主张每月绩效工资1500元并非双方约定的工资报酬。***提交《广东坤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转正登记表》(以下简称《员工转正登记表》)原件及银行回单等,证明其每月工资包括绩效工资1500元。该《员工转正登记表》备注一式两份,个人留存一份。《员工转正登记表》由坤龙公司的部门负责人、人事部负责人、总经理分别签字,并注明***转正后工资为每月8500元,包括绩效工资1500元。银行回单显示2018年6月27日坤龙公司向***支付了2017年5月至12月的绩效工资。坤龙公司否认上述证据,并无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坤龙公司未提供证据反驳***的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判决处理正确,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坤龙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广州市坤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润楹
审判员 康玉衡
审判员 刘庆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筱斯
赵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