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县比莫钢材物资有限公司与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3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比**材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08664913N,住所地阜宁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韩育奎,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76382838X,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必高,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高素珍,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宁县比**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阜宁县比**材物资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长期履行还款义务,阜宁县比**材物资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3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常春
审判员  唐将军
审判员  严加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姜思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