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392某某、某某与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1392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刚,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62830326J,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通榆路都市家园西门。
法定代表人:高素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558639421,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香港路**。
法定代表人:崔开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沈恒山,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新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新林置业有限公司、沈恒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楚士将
审 判 员  刘 洁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李 希
书 记 员  蓝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