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03民初14363号
原告:李志红,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新文巷。
法定代表人:*世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XX,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原告李志红诉被告陕西中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XX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志红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志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志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宗世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