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终5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三号路大王村十字东侧路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三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咸阳渭滨公园标准泳池水处理设备安装、胶膜及垫层工程进行工程质量及设备质量鉴定,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8)陕0402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咸阳新城工程物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丁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