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9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东财富中心二期1幢32805室。
法定代表人:李德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晏江,女,该公司员工朱晏江,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丽英,女,该公司员工余丽英,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御景路利君未来城2期2号楼2单元320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杨,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因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就劳动关系解除及工伤赔偿等问题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上诉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 月1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11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志 愿
审 判 员 姜 华
审 判 员 陈 洁 婷
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博 文
202001913791610000770008295196710016104311967100103322020010411062020010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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