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执115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0008295U。
法定代表人:李德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西安宾馆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29965J。
法定代表人:茹明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茹军涛,系该公司职员。
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581民初4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经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共欠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1894992元,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94992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于2021年7月30日前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000元。若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能按上述期间足额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则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应自2018年2月6日起,以189499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向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至款付清之日止。原告陕西富锐泳池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600元,减半收取12800元,由被告陕西欣源国际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孙龙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王泽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廉政监督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可扣划存款、支付宝、财付通等款项;
3、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已抵押查封,故现无法执行;
4、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其他消费措施;
5、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执行标的为2663262.14元,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合上述情况,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春荣
审判员王建玲
审判员车小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焦海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