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执247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长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常宁新城子午大道中段东侧绿地城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065307206Y。
法定代表人李蓟,系该公司董事长。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6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网电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绿地集团西安长盛置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同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