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邦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14325号
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风路2号***小区3幢11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4909365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圣邦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6号中城国际心岛公寓B座3层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圣邦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归还其借款230万元;2、二被告支付其借款利息2293879.4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7日,其与被告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其借款给被告230万元,借款期限5个月,如逾期还款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四倍支付罚息。2013年1月8日,其通过银行向被告在建的华航建筑公司承揽的空港集团空港花园B地块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转款200万元,另外支付现金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如前所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使用伪造的企业公章向原告借款,本案涉嫌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551元(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现退还原告陕西龙兴盛世实业有限公司4355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汶辉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