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1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282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9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董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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