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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天楼宇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6190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2822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理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954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8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董 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