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6民终1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高阳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铁昌,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 。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健,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斌,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 。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红雨,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
上诉人***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就双方当事人对案涉工程约定内容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1民初5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程 晓 元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贾 玉 玉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姜 峰
书 记 员 惠 晓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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