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602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95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596658566L。
负责人:王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代遥,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办公场所延长县中心街四号某某大厦B座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85850M。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民,现住延安市。
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王某、张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02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王某、张某、***、王某某通过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王某、张某、***、王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案件款2554482.59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940元、执行费27945元。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2执303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时,申请人可随时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森虎
审判员 淮文杰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