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

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与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1民初512号
原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安,系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83685850NM。
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
被告:***,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806122151。
原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延安运达路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宏  
                          二〇二一 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贺   凯
                            书  记  员  侯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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