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857号
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582.7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申请人提供线索及本院依法查询结果,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冻结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733.22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1857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