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2民初1893号
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61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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