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430号 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310元的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231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