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2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请求依法解除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1582.7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保全过程中:依据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执保1857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12月6日冻结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733.22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我院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了以上账户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之一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