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24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04民初15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1)陕0104民初1543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2年1月28日冻结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1个。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解除对上述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543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萤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