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辉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现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申请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原告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陕0104民初15439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582.78元的财产。依据该裁定,本院作出(2021)陕0104执保1857号执行裁定,冻结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共计12733.22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本案审理中,原告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瑞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1582.78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