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437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全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丹丹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