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鄠 邑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8民初4373号

原告:**,男,1992年12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鄠邑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全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韦来基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彭丹丹

二0二0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晓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