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602民初第6531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2月12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212123039。
委托代理人:*增亮,陕西厚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现住址不详。
原告***诉被告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8343元,原告已预交38343元,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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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晓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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