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488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7976412N。

法定代表人:杜彦,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602民初7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1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30元及执行费167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1.经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公司法人均未到庭,故承办人将执行通知书短信送达,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人并未实际履行。对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财产,在车辆登记管理无车辆登记信息,各类互联网账户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对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信息的登记。

3.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登记住址走访,查明该公司处于关闭状态,经询问无人知晓,无人应答。

4.2019年6月24日案件承办人以电话通知申请执行人来我院进行终本约谈,案件承办人将我院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让申请执行人进行查看与阅读后,申请人无法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阐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02执4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演晴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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