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02执410

 

申请执行人杜杰,男,蒙古族,1972年5月1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税务局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205100336

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杜彦,该公司经理。

杜杰申请执行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69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杜杰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72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执行费34400元。

执行中查明: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本院在税务局调取了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从2018年4月至今无纳税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唐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杜杰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6**执410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

审判员 秦志鹏

审判员 ***

 

 

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国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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