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飞光伏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15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曲陵商初字第104号
原告***,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
委托代理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陵城镇。
委托代理人刘万秀,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陕西腾飞光伏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10879-X。
法定代表人徐金高,经理。
被告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10879-X。
法定代表人杨凯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坡,广东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4年4月30日申请追加陕西腾飞光伏钢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达进东方照明(深圳)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植峰
代理审判员  曹诗敏
人民陪审员  霍兆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闫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