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执保315号
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号。
法定代表人:姚忠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稳定,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武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XX大厦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乔保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2)陕0102民初79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保阳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东荣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