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陕0104执异71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网稿)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异7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兰,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第三人:张少龙,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张少龙为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第三人***、张少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与理由:一、被执行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贵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所请求执行的标的全额未执行,贵院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陕0104执1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故被执行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第三人张少龙、***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现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该两股东应当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为8000万人民币,其中,股东张少龙占股40%,***占股60%,该两股东均未实缴出资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依法应当追加第三人张少龙、***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为维护申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请求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查明,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陕0104执152号,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陕0104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190908.3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490元、保全费3487元、保险费1186.76元。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交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8000万元,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为:***认缴出资额4800万元,张世龙认缴出资额3200万元。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上述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9年4月4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应以股东出资期限已届满为前提。本案中,股东***、张世龙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9年4月4日,该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故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张世龙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李 坤
审判员 钱毅斌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曹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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