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保全裁定书7319陈旭、黎桂姣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041号
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寅,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孝兰,陕西轩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被申请人:***,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申请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93378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担保责任限额为593378元的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陕西炅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59337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铁文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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