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民9564号
原告: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445。
法定代表人:张建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务,住西安市新城区,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39639X。
法定代表人:姚忠理。
第三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5389879P。
法定代表人:张高强。
原告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双强鑫磊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文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周婷
书记员杨东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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