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新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2民初702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咸阳市渭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姚忠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德英,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住该公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兵,陕西金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4元减半收取4297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郭 敏
审 判 员 韦 东
审 判 员 申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郭 萌
书 记 员 孙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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