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602执2483号
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陕06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47.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7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047.6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37元、保全费5000元及执行费5061元。本院在审理期间,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021年7月13日,经本院与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刘维国联系,要求法院直接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扣划。2021年7月1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陕西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60545.61元(包含案件款344047.61、受理费643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061元)。申请执行人陕西中盛水电安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共计355484.61元,本案执行费5061元已提转至法院。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02执2483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7月22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