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1026财保7

 

申请人: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73803665J

法定代表人:付建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562

法定代表人:韩美宁,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20628日向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1486916.36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房产等财产(财产线索:户名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账号:XXXXXXXXXXXXX1265,开户行名:中国农业银行柞水县支行,开户行号:103803783541),申请人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购买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2020628日,西安仲裁委员会商洛分会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三八妇乐特医食品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1486916.36元(账号:XXXXXXXXXXXXX1265,开户行名:中国农业银行柞水县支行,开户行号:103803783541),期限为冻结之日至2021628,或查封被申请人同等价值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解淇宇

               

 

20201026791610000773803665XXXXXXXXXXXXXX5562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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