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246号
本院在审理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一方平康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开利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20元,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任伟圣
人民陪审员 魏岁利
人民陪审员 王晓建
书 记 员 陈雪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