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民终2807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白水宏会医院
法定代表人蔡晓萍,该医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侠,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海,系公司院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洁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之处在于涉案工程是否施工完成并验收,上诉人应付向被上诉人支付下余工程尾款。本案施工合同对于质量合格标准及竣工验收均做了明确约定,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供的证据,结合案件一审是否举证情况分析,被上诉人就施工图纸及预算所确定的工程范围的确存在未完成的项目,本案现有的检测验收报告系手术室的检测报告,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报告及文件,且上诉人陈述工程并未全部投入使用。故本院认为原审关于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已完成且工程已完成验收并交付使用的事实认定存在问题,该认定直接关系到工程尾款金额的认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水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7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白水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白水宏会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3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马 开 运
审 判 员 连 玲
审 判 员 雷 晓 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闵珍珍书记员乔航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