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

***与**、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321民初680号
原告:周备战,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告: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通江大道391号B301-3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2724338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周备战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常州凯迪冷暖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周备战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