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吴光宽与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0502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吴广宽,男,汉族。
被执行人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运良。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年7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广宽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7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广宽向本院明确表示被执行人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不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临渭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吴广宽发现被执行人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学民
审判员  杨 军
审判员  史峰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