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后转,吴广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0)陕01民终707

 

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后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广宽。

上诉人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蔡后转、吴广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05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没有认清具体事实,即裁定驳回其公司的起诉错误。抛开公章是否伪造不说,蔡后转在说明中也作了相关陈述;本案属于民事案件的追偿权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应属于一审法院受案范围;其公司已经提交了蔡后转所作说明;蔡后转并非其公司员工,却私刻公章与吴广宽签订合同,吴广宽起诉后,法院判令其公司支付货款,应执行的款项是170000元和诉讼费3700元,其公司有权向蔡后转追偿。

吴广宽辩称,买卖合同是真实的,盖有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蔡后转拿了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盖在合同上,其将货物送到了渭南的工地上;《欠条》是蔡后转打的,没有盖公章;法院关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判决是正确的,其余的其不清楚。

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蔡后转支付其17万元、案件受理费3700元、执行费及本案受理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4日,经法院判决其公司向吴广宽支付货款17万元,其公司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亦被法院驳回,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蔡后转擅自使用其公章与吴广宽签订合同使其公司背负重大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蔡后转私刻其公章对外签订合同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请求如上所述,然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述的蔡后转私刻公司印章行为已涉及刑事犯罪,因此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74元,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退还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主张的损失系因《物资采购》合同而欠付吴广宽的货款。查明,自2012年订立《物资采购》合同、至民事判决生效、直至本案二审,未有公安机关对蔡后转擅自使用或私刻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一事立案侦查,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相关《物资采购》合同系因蔡后转盗窃、盗用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或私刻公章、骗取财物归蔡后转个人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现有生效民事判决亦认定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追偿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无不妥。

综上,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  长   童   

          季 立 耘

          张 海 荣

 

                          年三

 

         张   典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