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正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裕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4590号
原告:***。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祖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