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初4590号
原告:***。
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城XX幢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XX路XX段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4元,减半收取为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光祖
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
人民陪审员 周梓萍
二0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