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民终10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街道办事处黄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万力,该社区居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媛,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玄,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正林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卫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发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街道办事处黄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西社区)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正林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西社区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二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正林公司要求黄西社区支付工程款193386.39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正林公司未向其开具发票,质保期未到期,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黄西社区不应支付相应的款项。二、30万元发票未提供是黄西社区拒绝付款的主要原因之一,开具发票与款项支付属于同一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应在本案一并审查处理。三、正林公司对案涉工程未完成收尾工作就撤场,合同未履行完毕,款项不应支付。四、案涉工程质量不合格,黄西社区要求维修时,正林公司拒绝履行维修义务,违反合同约定,黄西社区可以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五、正林公司违约在先,却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应当由正林公司承担。
正林公司辩称,一、涉案工程早已完工,且已投入使用,付款条件已经成就,一审判决正确。二、工程交付完工后,正林公司的义务已经完成,至于发票不属于法院审查的问题。涉案工程质保期已到,黄西社区应当返还质保金。案涉的建设工程2016年8月1日就已经出租使用,黄西社区违反诚实守信原则。至于工程质量问题,因没有鉴定,无法证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施工完工后,正林公司给黄西社区发送了书面告知,不得擅自改动主体方面的设计及现状,但黄西社区不顾正林公司的告知,擅自打孔,破坏设施。案涉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林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黄西社区向正林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93386.39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西社区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8月15日,正林公司和黄西社区达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正林公司承建黄西社区作为发包人的黄雁西村老年活动中心加层办公室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1932931.39元。
工程于2015年8月15日开工,于2016年3月15日竣工。至少在2016年8月1日,黄西社区方已将该建筑进行出租使用。双方合同第6.3条约定:“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甲方后支付合同额95%,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全额的合法发票。剩余5%质保金,工程所有部分的质保期满后支付。质保期具体见乙方出具的2016年5月《工程质量承诺书》。”
正林公司认为,质量承诺书是2017年底至2018年初给黄西社区送过去的。黄西社区认为己方并未收到,正林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将质量承诺书交给了黄西社区。正林公司递交的《工程质量承诺书》上亦无质保期的具体时间约定,故认定双方并未约定质保期。
另查明,双方对工程总价1932931.39元、黄西社区已经支付了1739545元均无异议。后黄西社区拒付剩余的193386.39元款项,故正林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本案正林公司与黄西社区签署合同,该合同依法成立,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为本案合同有效。黄西社区辩称正林公司建设的工程没有竣工验收手续,工程质量有严重问题,其不应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所涉建筑,黄西社区至少在2016年8月1日已将该建筑进行出租使用。现黄西社区拖欠正林公司款项不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本案的焦点问题一在于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故结合本案实际,双方未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从工程竣工之日起已经满三年,黄西社区理应支付。
本案的焦点问题二在于双方合同中约定: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全额的发票。本案正林公司递交情况说明表示,愿意给正林公司开具剩余发票,故在本案中确认其提供发票的义务。经核实,正林公司已经开具的发票为631445元,尚未开具的金额有1301486.39元。正林公司自愿履行的行为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损害黄西社区合法权益,法院为不增加双方诉累,依法予以准许。至于黄西社区辩称已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一节,属之前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黄西社区可另行主张。故黄西社区对于其所欠正林公司的工程款理应支付。具体款项数额为双方确认的193386.39元为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西安市碑林区***街道办事处黄西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正林公司西安正林公司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3386.39元;二、原告西安正林公司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黄西社区西安市碑林区***街道办事处黄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符合工商管理规定的发票,发票总金额为1301486.39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8元,正林公司已预交,由黄西社区承担4168元,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正林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除“质保期具体见乙方出具的2016年5月《工程质量承诺书》”有误,应当是“质保期具体见乙方出具的《工程质量承诺书》”之外,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西社区下欠正林公司工程款193386.39元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本院认为,黄西社区对下欠正林公司工程款193386.39元无异议。黄西社区上诉认为正林公司施工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未届满,黄西社区未开具发票,故付款条件不成就,其不应当支付该款项。虽然案涉工程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涉案工程大约在2016年8、9月份已投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故对黄西社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而双方合同对质保期并无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工程从投入使用至今已超过三年,已过质保期,黄西社区应当向正林公司支付质保金并无不妥。
合同第6.3条约定,黄西社区支付款项前,乙方需提供全额的合法发票。一审中正林公司表示其愿意开具剩余发票,且一审法院也判决正林公司开具符合工商管理规定的金额为1301486.39元的发票。
唯需要指出的的是,一审法院认为“黄西社区辩称已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一节,属之前双方间的法律关系,法院不予处理,黄西社区可另行主张”错误。因黄西社区未提交证据证明正林公司开具的发票不符合要求,故其该上诉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
综上,黄西社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8元(黄西社区预交),由上诉人黄西社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向 红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王 慧 芳
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谢 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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