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502民初15


原告:***,男,196710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法定代表人:杨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武朝,陕西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9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清水县

原告***与被告渭南市明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2日立案。原告***20193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元,减半收取15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屈红莉



0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利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