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执15796号
申请执行人:***,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高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玉安。
***与陕西高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人仲案字[2021]210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8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档案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陕AX**的车辆,本院已委托车辆管理部门进行查封,暂时无法控制,至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嗣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本案执行标的金额为36440元,已受偿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虎虎
审判员 王 飞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