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

***与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雁民初字第017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嗣后,被执行人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主动将案款17963.5元,执行费169.5元缴纳至本院。本院依法将该笔案款17963.5元退还申请执行人***,其本人对以上事实亦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8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张鹏
代理审判员董超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打印:***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