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

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3民初1608号
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勇,职位不详。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铭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自愿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长余洁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卢帆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