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1528号
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08号紫竹花园A座10505室。
法定代表人:何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涛,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苍松机械厂。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曹村。
法定代表人:万彦辉,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苍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兆通利合数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1390元。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丁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