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402执55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三路二号海佳云顶三单元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88135310。
法定代表人翟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人民东路50号银都国际办公中心楼17层F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8369073XC。
法定代表人严某,该公司董事长。
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4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付款176057.36元及利息10236元。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269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裕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3012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代理审判员  于 秦
代理审判员  鱼 跃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