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宝鸿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西园222号13层1602室。
法定代表人:王定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涛,男,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湖北省仙桃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8号林凯国际大厦17层。
负责人:王瑾,该分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燕,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东,男,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2号海佳云顶三单元7层。
法定代表人:翟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华阴市中国第十冶金建设公司福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钢,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民初782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314元(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7404元、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预交5910元),向北京**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退还7404元、向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退还5910元。
审判长 张 熠
审判员 罗振中
审判员 陈 晶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姜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