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雁民初字第01245号
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X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柳林燕沟。
法定代表人:候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延安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博士冷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7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