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卫辉市福特沃工贸有限公司与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81民初2466号
原告:卫辉市福特沃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东方,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未央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桢培、辛朝,陕西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卫辉市福特沃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盛昌百年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卫辉市福特沃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21元,减半收取计17960.5元。由原告卫辉市福特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燕军
审判员文万洲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