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112民初5154号
原告司建矿,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683861183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
共同委托代理人*朝东,陕西锐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建矿与被告西安天峻石油工程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建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建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5438元,剩余5437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相帆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