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3877号
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城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31元,减半收取11515.5元,保全费
5000元,合计16515.5元,由原告青岛鼎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